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公告
时间:2024-06-28 12:11 来源:四平政府网 浏览:753次
为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,引导文明出行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提高通行效率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、火灾事故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》(吉林省人民政府令〔2022〕278号)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〈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〉的通知》(吉公规〔2023〕1号)等规定,结合四平市实际,市政府决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,现公告如下:
一、发放范围
主要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,即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,且是在过渡期2024年6月30日前购买,具有脚踏骑行功能,最高设计车速、整车质量(含电池)、蓄电池标称电压、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不符合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—2018)国家标准的,且未被批准纳入国家工信部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管理的电动自行车。
二、集中登记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登记,集中登记工作至2024年8月31日截止。在此期间,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,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免费申领临时号牌。在集中登记期结束后,车辆所有人逾期未申领临时号牌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。
三、有效期限
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。临时号牌有效期届满后号牌自动作废,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,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。
四、相关要求
(一)申请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,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,要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合法性负责。
(二)对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号牌。
(三)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、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。
(四)鼓励有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的交通参与者,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。
特此公告。
四平市人民政府
2024年6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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